鲍远霞、夏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503民初5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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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民初5842号案件名称
鲍远霞、夏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鲍远霞;夏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503民初5842号原告:鲍远霞,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夏菲,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鲍远霞与被告夏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09月0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远霞、被告夏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远霞诉称:被告夏菲于2021年02月10日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2%,只付了两个月利息2600元,本金未能归还。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夏菲辩称:答辩人确实收到了原告出借款10万元,答辩人支付利息至2021年4月10日,计两个月利息2600元,借款本金至今未还,答辩人打算于今年年底还清。经审理查明:2021年02月10日,被告夏菲向原告鲍远霞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夏菲借到鲍远霞人民币1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到期偿还本息合计人民币101200元,逾期追加罚息,罚息为借款原利息上浮10%。借款人夏菲签名。之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两个月利息2600元,即利息付至2021年4月10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不还,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鲍远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算至本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夏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牛 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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