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团结、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81民初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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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民初1224号案件名称
廖团结、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廖团结;邱小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81民初1224号原告:廖团结,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张华平,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31100155。被告:邱小平,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林波,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11100118。原告廖团结诉被告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廖团结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诉是其本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团结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廖团结负担。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 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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