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新、赵子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3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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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319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建新、赵子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建新;赵子云;赵小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建新,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赵子云,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赵小娉,女,1964年7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赵建新与被执行人赵子云、赵小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9)湘0424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子云、赵小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执行。2021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子云、赵小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5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份起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子云、赵小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赵子云、赵小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子云、赵小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赵子云、赵小娉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424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马 涛书 记 员 刘胜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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