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军、曹洪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28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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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287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玉军、曹洪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玉军;曹洪柏;叶秋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28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玉军,男,1956年3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曹洪柏,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叶秋英,女,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李玉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29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曹洪柏、叶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公告费560元、鉴定费6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其中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2280.14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于2021年4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曹洪柏名下位于延寿县延寿镇商服从南往北数3门建筑面积239平方米商服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2017)延寿县不动产权第******号),因上述商服在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故现无法处置上述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李玉军,同时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及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李玉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29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文阁审判员 闫立国审判员 王金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雪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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