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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黄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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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957号
  • 案件名称

    赵某、黄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垣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某;黄某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57号原告:赵某,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英言镇闫家河村庞家庄07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英言镇垣粮家园小区。        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孟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范雪莹书记员    文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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