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黄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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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957号案件名称
赵某、黄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垣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某;黄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57号原告:赵某,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英言镇闫家河村庞家庄07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英言镇垣粮家园小区。 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孟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范雪莹书记员 文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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