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广毅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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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7刑初610号案件名称
骆广毅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骆广毅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刑初61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广毅,男,200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州市从化区,现住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广毅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珍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4日0时许,被告人骆广毅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开发区红绿灯十字路口,被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骆广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广毅有酒后无证驾驶、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骆广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广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骆广毅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骆广毅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骆广毅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广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春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静文 书 记 员 梁嘉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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