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峰与周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9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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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执9616号案件名称
曲峰与周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曲峰;周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6执961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9616号申请执行人:曲峰,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周江,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执行曲峰与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06执9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毅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程红东二〇二一年九月××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韩毅审判员肖煜影审判员程红东书记员肖晔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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