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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峰与周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9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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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执9616号
  • 案件名称

    曲峰与周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曲峰;周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6执961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9616号申请执行人:曲峰,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周江,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执行曲峰与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06执9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毅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程红东二〇二一年九月××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韩毅审判员肖煜影审判员程红东书记员肖晔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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