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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市政维修服务中心与刘广钧、王延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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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241号
  • 案件名称

    蛟河市市政维修服务中心与刘广钧、王延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蛟河市市政维修服务中心;刘广钧;王延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41号原告:蛟河市市政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迟忠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杰,服务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艳,服务中心监察员。        被告:刘广钧,男,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王延富,男,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魏成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之强,男,公司查勘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钱鸿华,经理。        原告蛟河市市政维修服务中心与被告刘广钧、王延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蛟河市市政维修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22日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市政维修服务中心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蛟河市市政维修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7元,退回。        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惠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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