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高勋商贸有限公司、曹文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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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832号案件名称
神木市高勋商贸有限公司、曹文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神木市高勋商贸有限公司;曹文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832号原告:神木市高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法定代表人:高明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文利,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神木市高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市高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神木市高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宝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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