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沅陵镇信发页岩砖厂、孟令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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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705号案件名称
沅陵县沅陵镇信发页岩砖厂、孟令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沅陵县沅陵镇信发页岩砖厂;孟令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沅陵镇信发页岩砖厂,住所地沅陵县白田乡六溪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2MA4LFWBW40。经营者:杨佳丰,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天心区人,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孟令金,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现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沅陵县沅陵镇信发页岩砖厂与被执行人孟令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2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孟令金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沅陵县沅陵镇信发页岩砖厂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申请执行人沅陵县沅陵镇信发页岩砖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沅陵镇信发页岩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沅陵县沅陵镇信发页岩砖厂发现被执行人孟令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瞿 勇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文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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