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章、杨俊章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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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2040号案件名称
杨俊章、杨俊章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俊章;杨俊章;陈广志;陈广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志,男。 被执行人:杨俊章,男。申请执行人陈广志与被执行人杨俊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自觉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货款298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6元,已执行给付0元,应收取执行费348元,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博审 判 员 邓永锋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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