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天华、刘登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7执669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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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执669号之五案件名称
曾天华、刘登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曾天华;刘登绪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7执66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曾天华,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执行人:刘登绪,男,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登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登绪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436000*******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77.3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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