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德彪、班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75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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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754号之二案件名称
贾德彪、班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贾德彪;班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7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德彪,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班宇,男,满族,1982年03月18日生,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班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班宇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9×××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3.2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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