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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德彪、班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75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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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75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贾德彪、班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贾德彪;班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7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德彪,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班宇,男,满族,1982年03月18日生,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班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班宇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9×××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3.2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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