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426执3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执327号案件名称
曹某某、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黎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晋0426执327号陈某某:你与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426民特5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人工资款3435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黎城支行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0505024229026433034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天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晓龙、王文山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5执保854号 下一篇 贾德彪、班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754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