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水华与席建军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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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79号案件名称
杨水华与席建军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水华;席建军;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79号申请人:杨水华,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席建军,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赵敏。申请人杨水华诉被申请人席建军、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水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席建军、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席建军、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79号申请人:杨水华,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席建军,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赵敏。申请人杨水华诉被申请人席建军、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水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席建军、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席建军、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旺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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