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美岭、蚌埠市蚌山区阿瓦山寨风情食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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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159号案件名称
赵美岭、蚌埠市蚌山区阿瓦山寨风情食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美岭;蚌埠市蚌山区阿瓦山寨风情食府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159号原告:赵美岭,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长胜,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阿瓦山寨风情食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营者:赵伟,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美岭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阿瓦山寨风情食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雅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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