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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松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24执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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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273号
  • 案件名称

    洪松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叙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洪松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524执1273号执行机关: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洪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524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洪松被判处罚金一案,执行罚金的金额为10000元。现洪松罚金之款已执行到位,并已支付到叙永县财政局专户。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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