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松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24执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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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273号案件名称
洪松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洪松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524执1273号执行机关:叙永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洪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524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洪松被判处罚金一案,执行罚金的金额为10000元。现洪松罚金之款已执行到位,并已支付到叙永县财政局专户。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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