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季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恢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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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恢36号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季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季东;何国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525号。法定代表人:林佳。被执行人:季东,男,1968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何国萍,女,1975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与季东、何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兑付案款61274.64元;查封被执行人季冬名下川A8××××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伟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奎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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