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朱吉红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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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031号案件名称
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朱吉红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朱吉红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031号原告: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曰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吉红,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吉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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