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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朱吉红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3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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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3031号
  • 案件名称

    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朱吉红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朱吉红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3031号原告: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曰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吉红,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吉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禹城市新园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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