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诚信装璜材料部、毛金武等李红敏、固原市原州区迪凯装潢材料加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0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1018号案件名称
西吉县诚信装璜材料部、毛金武等李红敏、固原市原州区迪凯装潢材料加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西吉县诚信装璜材料部;毛金武;李红敏;固原市原州区迪凯装潢材料加工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吉县诚信装璜材料部,住所地:西吉县城滨河路。 经营者:毛金武,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金武,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西峡县重阳乡。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敏,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原市原州区迪凯装潢材料加工部,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长城梁。 经营者:张体珍,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大垸农场柳口分场123号。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长城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刚,宁夏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张贝,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上诉人西吉县诚信装璜材料部、毛金武、李红敏因与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迪凯装潢材料加工部、原审第三人张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吉县诚信装璜材料部、毛金武、李红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吉县诚信装璜材料部、毛金武、李红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3元,减半收取2236.5元,由西吉县诚信装璜材料部、毛金武、李红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俊良审判员 王喜军审判员 李凤玲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源浩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7执保118号 下一篇 宋某1、宋某2等焦某、宋某3、王某赡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5民终13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