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伟、游定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5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556号案件名称
余伟、游定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余伟;游定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556号申请执行人:余伟,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游定波,男,1991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余伟与游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21)川0502执保448号执保裁定书查封了游定波名下所有的川EB05C3号车辆和银行卡,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游定波名下所有的川EB05C3号车辆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游定波名下所有银行卡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内容)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童荣彬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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