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某某、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3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90号
  • 案件名称

    周某某、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周某某;屈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屈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8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屈某某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屈某某偿还货款16128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屈某某主动履行了案件款16128元及执行费141元。综上,被执行人屈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已领取,自愿放弃迟延利息,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通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已执行完毕,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9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执行申请费141元,由被执行人屈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秦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