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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涛、陕西金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7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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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7518号
  • 案件名称

    林涛、陕西金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林涛;陕西金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7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粉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金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毕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林涛,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上诉人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林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上诉人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668元,减半收取7334元,由上诉人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王慧芳审判员  吉英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谧书记员  胡展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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