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天伟、张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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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589号案件名称
罗天伟、张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罗天伟;张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589号 原告:张敏,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罗天伟,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电力局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张敏与被告罗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张敏诉称,被告罗天伟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0000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损害赔偿金。被告罗天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罗天伟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以及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均不在陕西省汉阴县境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罗天伟现长期居住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柏 林 书 记 员 吴 捷 闻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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