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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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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121号
  • 案件名称

    黄某、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黄某;黎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121号原告:黄某,女,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黎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黄某诉被告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罗文伟书 记 员  谭巧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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