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侠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6执9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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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执91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凤侠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凤侠;张凤英;徐宏伟;高敬涵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6执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凤侠,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高敬涵,女,1991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张凤英,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徐宏伟,1987年11月7日出生,满族。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2021)京0116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徐宏伟、高敬涵、张凤英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凤侠借款3000000元,并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9月1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张凤侠支付利息。因徐宏伟、高敬涵、张凤英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凤侠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徐宏伟、高敬涵、张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已冻结徐宏伟、高敬涵、张凤英的部分银行账户,划拨徐宏伟的银行存款1382.9元,划拨高敬涵的银行存款19573.62元,划拨张凤英的银行存款9914元,对徐宏伟、高敬涵、张凤英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徐宏伟、高敬涵、张凤英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余款暂未执行。张凤侠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凤侠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徐宏伟、高敬涵、张凤英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张凤侠发现被执行人徐宏伟、高敬涵、张凤英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徐宏伟、高敬涵、张凤英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京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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