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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国营、许国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3民初2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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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3民初2856号
  • 案件名称

    许国营、许国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许国营;许国林
  • 案件缘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民初2856号原告:许国营,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旭东,易县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国林,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凯,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国营与被告许国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许国营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国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许国营负担。审判员 樊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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