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营、许国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3民初2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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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3民初2856号案件名称
许国营、许国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许国营;许国林案件缘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民初2856号原告:许国营,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旭东,易县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国林,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凯,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国营与被告许国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许国营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国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许国营负担。审判员 樊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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