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秋、连云港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恢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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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恢361号案件名称
刘燕秋、连云港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燕秋;连云港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刘燕秋,女,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东海县。法定代表人:张家远。申请执行人刘燕秋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安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8)苏072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江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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