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军、马东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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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713号案件名称
陈立军、马东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立军;马东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1713号 申请人:马东生,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XXXX109297315。 被申请人:陈立军,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706264814。申请人马东生与被申请人陈立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东生2021年8月23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立军名下银行存款238500元予以冻结238500。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案件判决后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立军名下银行存款238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1712.5元,由申请人马东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伟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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