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邓国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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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598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邓国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邓国禄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759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0119E。负责人:赵光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该分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霞,该分行职工。被告:邓国禄,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与被告邓国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文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江文静法官助理 赵高林 书 记 员 孟露露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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