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琴、黄德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2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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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213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丽琴、黄德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丽琴;黄德辅;侯祖成;侯星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2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丽琴,女。申请执行人:黄德辅,男。被执行人:侯祖成,男。被执行人:侯星光,男。申请执行人张丽琴、黄德辅与被执行人侯祖成、侯星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1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张丽琴、黄德辅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814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提取被执行人侯祖成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白河营销服务部保险费7460.79元,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22460.79元。2021年8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侯祖成、侯星光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丽琴、黄德辅剩余借款本息共计69000元,和解当日给付5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8000元(已经给付),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剩余36000元于2021年农历腊月25日前付清。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张丽琴、黄德辅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恢21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审判员 马祥艳审判员 陈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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