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金、申永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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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357号案件名称
马克金、申永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克金;申永祥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马克金,男,1976年6月6日,汉族,村辅警,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申永祥,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马克金与被执行人申永祥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克金于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申永祥赔偿103,37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申永祥微信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及责令交出护照通知书;2.本院于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22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10日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申永祥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票证券、工商登记,发现其名下存款、房产,扣划被执行人申永祥在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账户6229350156000669916的存款5,083.91元,线上扣划9,867.09元,被执行人主动缴纳10,000元,共24,951元,缴纳执行费1451元,剩余执行款发放给马克金23,500元。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申永祥名下位于安图县两江镇汉阳村的房屋吉房执农字第1000732号、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房屋的产籍;4.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申永祥的林地、房产、农用机械、滩涂鱼塘登记信息、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未发现申永祥有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到申永祥居住地村委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申永祥适用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名单。7.本院于2021年9月2日查询申永祥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8.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马克金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马克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孙运功审判员 薛东昌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金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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