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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艳芹、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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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697号
  • 案件名称

    孙艳芹、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孙艳芹;张红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孙艳芹,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张红军,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孙艳芹与被执行人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1102民初1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红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艳芹欠款本金90,000.00元、诉讼费1,025.00元、执行费1,2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张红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红军有退休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冻结。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红军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艳芹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1102民初1965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刚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兆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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