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鲁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6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616号案件名称
陕西汉鲁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汉鲁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616号原告:陕西汉鲁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朋,陕西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风斌,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陕西汉鲁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汉鲁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汉鲁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汉鲁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陕西汉鲁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晓楠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城市××基地、陈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881号 下一篇 丁功远、李德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2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