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核喜植保有限公司、王月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81民初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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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民初2350号案件名称
宁国市核喜植保有限公司、王月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宁国市核喜植保有限公司;王月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81民初2350号原告:宁国市核喜植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梅林镇沙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77093694X。法定代表人:武学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付桂,公司员工。被告:王月林,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原告宁国市核喜植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诉讼中无明确的被告情形。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国市核喜植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137.5元,退还给原告宁国市核喜植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雅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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