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艾琳格瑞家具有限公司、天水西域丝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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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149号案件名称
四川艾琳格瑞家具有限公司、天水西域丝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艾琳格瑞家具有限公司;天水西域丝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149号原告:四川艾琳格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帅,四川唐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西域丝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四川艾琳格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西域丝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艾琳格瑞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艾琳格瑞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20元,由四川艾琳格瑞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穆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兴荣书 记 员 王 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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