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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孙勇、韩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4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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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4243号
  • 案件名称

    王孙勇、韩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孙勇;韩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4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孙勇,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韩荣,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孙勇与被执行人韩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4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韩荣结欠王孙勇借款本息206114元,该款由韩荣于2021年7月12日前归还2万元,余款186114元自2021年8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归还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韩荣有一期未按约履行,王孙勇有权就韩荣未履行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计2307元、保全申请费1695元,合计4012元,由韩荣负担,于2021年7月12日前直接支付给王孙勇。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孙勇与被执行人韩荣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13民初46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迎春审 判 员 张 麒审 判 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吴阳磊书 记 员 谢 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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