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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欧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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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51号
  • 案件名称

    龙某某、欧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龙某某;欧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某,女。被执行人欧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8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欧某某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某某支付2021年6月30日已到期的赔偿款下余部分5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欧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经督促,被执行人欧某某2021年8月30日主动履行了案件款50000元及执行费6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125元。综上,被执行人欧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某某在领取案件款的同时自愿放弃迟延利息,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45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执行申请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欧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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