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卫、王小亮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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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1640号案件名称
王中卫、王小亮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中卫;王小亮;郭海平;吴超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王中卫,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申请执行人王小亮,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申请执行人郭海平,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吴超,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中卫、王小亮、郭海平申请执行吴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2021)豫080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执1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周荣应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佳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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