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叶帅、杨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3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339号
  • 案件名称

    叶帅、杨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叶帅;杨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339号申请执行人:叶帅,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丽,女,1980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叶帅与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杨丽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67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杨丽从2022年5月1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每年最低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三年内偿还完毕借款本金45万元及其利息。二、若被执行人杨丽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确定的第一项还款义务,则申请人可按原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67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帅与杨丽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81执333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云   飞审判员 郭鹏代理审判员孟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小   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