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帅、杨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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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339号案件名称
叶帅、杨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叶帅;杨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339号申请执行人:叶帅,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丽,女,1980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叶帅与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杨丽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67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杨丽从2022年5月1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每年最低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三年内偿还完毕借款本金45万元及其利息。二、若被执行人杨丽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确定的第一项还款义务,则申请人可按原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67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帅与杨丽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81执333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云 飞审判员 郭鹏代理审判员孟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小 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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