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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香东、阙素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21民初7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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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民初7548号
  • 案件名称

    阙香东、阙素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阙香东;阙素华;阙素美;阙静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民初7548号原告:阙香东,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智力残疾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蒋士兰,女,1937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阙香东母亲。被告:阙素华,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阙素美,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阙静,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阙香东与被告阙素华、阙素美、阙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阙香东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香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阙香东负担。审 判 员 沈洪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梦蝶书 记 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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