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香东、阙素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21民初7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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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民初7548号案件名称
阙香东、阙素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阙香东;阙素华;阙素美;阙静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民初7548号原告:阙香东,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智力残疾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蒋士兰,女,1937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阙香东母亲。被告:阙素华,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阙素美,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阙静,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阙香东与被告阙素华、阙素美、阙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阙香东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香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阙香东负担。审 判 员 沈洪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梦蝶书 记 员 孙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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