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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林、朱红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2执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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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22执915号
  • 案件名称

    厉林、朱红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厉林;朱红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2执915号申请执行人:厉林,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朱红涛,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厉林与朱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2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朱红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厉林偿还借款本金496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朱红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厉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明新审判员  刘伟杰审判员  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仲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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