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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艳群、王巧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恢2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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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恢21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朱艳群、王巧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艳群;王巧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恢2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艳群,女。被执行人:王巧红,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艳群与被执行人王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巧红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祁东县洪桥镇开发区石狮巷42号46号101室、301室的房屋(权证号:祁房权证字第XXX号),该房产已经被本院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巧红所有的坐落于祁东县洪桥镇开发区石狮巷42号46号101室、301室房屋(权证号:祁房权证字第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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