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端阳、覃大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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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713号案件名称
李端阳、覃大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端阳;覃大鹏;盛孝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713号申请执行人:李端阳,男,195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大鹏,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盛孝玲,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李端阳与被执行人覃大鹏、盛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的(2021)湘0726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大鹏、盛孝玲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端阳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覃大鹏、盛孝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李端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5月13日、7月20日、8月25日、9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情况,于2021年7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覃大鹏、盛孝玲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金分红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盛孝玲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楚××镇宝塔社区北××号),经查已经抵押给银行,目前无法处置。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端阳,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覃大鹏、盛孝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覃大鹏、盛孝玲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李端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李端阳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申请执行人覃大鹏、盛孝玲现仍有执行款本金250000元及其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250000元及其利息,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予执行,现仍有执行款本金250000元及其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覃大鹏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光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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