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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翟贵成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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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742号
  • 案件名称

    李广、翟贵成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广;翟贵成
  • 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742号原告:李广,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被告:翟贵成,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原告李广诉被告翟贵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广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交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广负担。审判员 刘 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雨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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