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翟贵成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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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742号案件名称
李广、翟贵成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广;翟贵成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742号原告:李广,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被告:翟贵成,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原告李广诉被告翟贵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广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交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广负担。审判员 刘 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雨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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