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坤与石家庄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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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375号案件名称
王正坤与石家庄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正坤;石家庄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375号 原告:王正坤,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石家庄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58号香颂茗苑5号住宅楼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4877991N。 法定代表人:张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正坤与被告石家庄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正坤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正坤负担。 审 判 长 蓝 燕 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麟书 记 员 程 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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