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陈燕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26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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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2655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敏、陈燕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敏;陈燕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2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265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敏,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申请人:陈燕,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陈燕与被告李敏、柴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皖1124民初26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敏、柴韬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敏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皖1124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陈燕的诉讼请求,现判决书业已生效。李敏申请解除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额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敏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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