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抚顺市房产经营总公司)、强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04执保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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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保602号案件名称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抚顺市房产经营总公司)、强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抚顺市房产经营总公司)、强钢、抚顺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404执保602号XX银行:关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抚顺市房产经营总公司)、强钢、抚顺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详见民事裁定书。审判长 张耀光书记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本院地址: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6号邮编:113001联系人:联系电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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