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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清前、张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恢10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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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恢10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曾清前、张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遂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曾清前;张锋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恢1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清前,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张锋,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曾清前与张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民再2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人赔偿款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张锋仅在银行有存款1036.7元,已依法全部扣划支付给申请人,通过调查走访及联系申请人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依照申请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向鹏飞审判员  陈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聂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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