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雷、张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恢2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恢270号案件名称
谭雷、张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谭雷;张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恢270号申请执行人:谭雷,男,汉族,1987年5月2日,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1987年1月18日生,住四川省。谭雷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3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俊应支付案款406115.4元和执行费5992元。因张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谭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俊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只给付了申请执行人25000元,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谭雷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向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洪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349号 下一篇 辽宁有戏电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金太阳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902号